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涉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涉企经营许可”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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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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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类型型 |
承诺件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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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形式 |
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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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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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间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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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5-5880311 |
办理程序 |
申请、初审、复审、审批、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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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府服务大厅A栋3楼3113“一件事一次办”专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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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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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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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 有固定的林木种子生产培育场所,面积达5亩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2、 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至少一名工程师资格的技术管理人员或相应资质技术人员。 3、 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配套设施(恒温箱、天枰、游标卡尺、钢卷尺、抽水机、耕田机等)。 4、 从事苗木生产的种子来源一定要合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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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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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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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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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4、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5、技术人员资格证 6、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7、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8、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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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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