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南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范本)

一、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000164103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审批股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一)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林木种子生产培育场所,面积达5亩以上,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

2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3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其他配套设施(恒温箱、天枰、游标卡尺、钢卷尺、抽水机、耕田机等)。

4、从事苗木生产的种子来源一定要合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期限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

4、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5、技术人员资格证

6、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7、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8、提供林木良种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个工作日内提交“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  项、第  …。

(注:以上由受理人员填写)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注:由许可审批部门逐条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