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 “ 生态护林员 ” ) 管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 的实施意见》 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 2019 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 (办规字〔 2019 〕 114 号) 发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 受聘参加森林、 草原、 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凡享受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劳务补助的生态护林员的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以下简称 “ 项目县 ” )。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林业、 财政、 扶贫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牵头, 与财政、 扶贫部门密切配合, 根据业务职能承担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年度资金安排情况, 根据项目县贫困人口数量、 贫困程度、 林业资源、 工作绩效等因素, 会同省财政、扶贫部门提出项目 县生态护林员年度资金分配建议, 组织、 协调、 指导、 监督生态护林员选聘与管理工作, 做好数据汇总和信息报送;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扶贫部门负责监督、 核实生态护林员身份。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县级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 组织或委托乡 镇(街道) 开展生态护林员业务培训, 指导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开展选聘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项目资金管理并落实培训、 奖励、 购置简易装备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经费;县级扶贫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身份审定。
第八条 乡镇(街道) 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选聘、 续聘, 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 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变化情况, 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开展业务工作,加强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和草原法律、 法规、 政策;
(二) 对管护区内的森林、 草原、 湿地、 沙化土地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情、 火灾、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和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乱砍滥伐林木、 乱垦滥牧草原、 乱捕滥猎野生动物、 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乱征滥占林地湿地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 标志牌、界桩、 界碑、 围栏、 生态监测等设施设备的行为, 要及时报告, 能制止的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三)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选聘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遵循以下原则:
(一) 精准自愿。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意愿, 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一户至多选聘一人参与护林。
(二) 公正公开。 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 公平、公正选聘。
(三) 稳定持续。 尚未脱贫或者已认定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 符合选聘条件、 认真履行生态护林员职责及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原则上续聘。
(四) 统一管理。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由乡 镇(街道)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不跨乡 镇(街道) 聘用, 原则上在本村(含居委会、 以下同) 内进行管护活动。 如本村没有符合选聘条件的贫困人口,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可组织就近选聘邻村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为生态护林员。
第十一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第十二条 选聘程序:
(一) 公告。 村支两委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 位置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 名额、 程序、 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 管护任务和报酬、 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公告时间不少于 5 天。
(二) 申报。 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员根据自 身条件和意愿, 由本人自 愿报名,并由村支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 审核。 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 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素质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支两委。
(四) 公示。 村支两委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村民活动较集中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五) 聘用。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任人员, 经县级林业、 财政、 扶贫部门共同审定后, 由乡 镇(街道) 人民政府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协议格式见附件 2 ), 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 管护范围及面积、职责、 权利、 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 考核、 奖惩等内容。 管护劳务协议一
年一签。
第十三条 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选聘、 续聘的监督与管理。 生态护林员 (四)精准识别为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十四条 对反映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续聘有关问题的, 有关部门应及时核实、 查处。 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经核查属实的拟聘任人员, 取消聘任资格。 对弄虚作假、 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的相关工作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 生态护林员上岗前必须先进行培训,已聘用的生态护林员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明确划定管护区域。 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原则上以地形、 村界等为界线划定。 各地可按照每个生态护林员既可以管护公益林也可以管护商品林、 既可以管护天然林也可以管护人工林、 既可以管护森林也可以管护湿地的原则,从有利管护出发,打破原来的管护范围,对生态护林员、 生态公益林管护护林员、 天然商品林管护护林员、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员、 林业有害生物测报员和森林防火信息员的管护范围合理进行布局,按照管护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每个护林员的管护面积和管护区域。 每个生态护林员的管护面积一般不得少于 500 亩。 要设立护林标牌,并在护林标牌上标明管护责任人、 管护地点、 四至界线、 面积、 电话以及监管单位、 监管人、 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七条 日常巡护与管理。 生态护林员按指定管护区域开展日常巡护,并及时做好巡山记录。 严格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出勤天数和要求开展巡护,森林防火期内须全勤在岗。 鼓励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巡护与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 “ 全国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系统 ” 帮助管理生态护林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组织及时录入和更新生态护林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考核。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考核机制并组织年度考核, 负责对全县生态护林员开展项目绩效评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村支两委负责对辖区内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与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挂钩。
第十九条 发挥奖惩激励作用。 对模范执行巡护任务、 管护成效突出、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奖励;对不尽职责、 滥用职权、 违法违纪的,由聘用单位依法处理。
第五章 生态护林员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 从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总量中, 或根据本县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报酬标准按人年均 1 万元测算,项目县要按照规定标准及时发放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 其中 70% 以上按月(或季)发放,剩余的在扣除购置简易装备、 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后(本县财力自筹购置简易装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除外)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发放。 管护劳务报酬必须在当月(或季) 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一律通过扶贫卡(折)发放到位。 管护劳务报酬发放期限应与管护劳务协议签订的管护期限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林业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 年印发的《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