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委托的通知
各相关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湖南省林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照各自工作职责,结合我县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相关事项特作如下委托:
一、受委托组织及内容
(一)、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
1、管辖范围:全县范围内。
2、查处内容:
⑴、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
⑵、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⑶、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以及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不符的行为;
⑷、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行为;
⑸、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行为;
⑹、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⑻、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⑼、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行为;
⑽、其他依法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3、处罚权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定权限内。
(二)县森林公安局
1、管辖范围:全县范围内。
2、查处内容:
⑴、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⑵、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⑶、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⑷、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⑸、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以及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3、处罚权限: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法定权限内。
(三)西晃山国有林场:
1、管辖范围:辖区范围内。
2、查处内容:
⑴、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行为;
⑵、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⑶、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行为;
⑷、在本林场区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
⑸、在本林场区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⑹、在本林场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从事毁林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放牧、狩猎、采药、采脂、采种等行为。
3、处罚权限:没收木材2立方米以下,罚款1000元以下。
(四)文名山森林公园管理所:
1、管辖范围:辖区范围内。
2、查处内容:
⑴、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行为;
⑵、在公园内,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行为;
⑶、在公园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行为;
⑷、在公园内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进行野外用火的行为;
⑸、在森林公园内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
⑹、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园内擅自从事毁林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放牧、狩猎、采药、采脂、采种等行为。
3、处罚权限:没收木材2立方米以下,罚款500元以下。
(五)乡(镇)林业工作站:
1、管辖范围:辖区范围内。
2、查处内容:
⑴、盗伐、滥伐林木情节轻微的行为;
⑵、违反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⑶、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
⑷、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⑸、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3、处罚权限:没收木材0.5立方米以下,罚款400元以下。
二、委托期限
自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三、委托要求
1、受委托组织在查处林业行政违法行为时,不得超越局委托的规定内容;
2、受委托组织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公正;
3、受委托组织办理的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必须在做出决定15日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委托机关备案,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按规定保存;
4、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个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