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管理的规定
麻林党〔2015〕07号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
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管理的规定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加强林业系统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管理
1、上班实行签到制度。林业系统所有单位均实行上班签到制度。局机关所有工作人员每日8时前统一到局办公室签到。
2、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作息时间,按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工作站签到。
3、文名山森林公园管理所、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国有西晃山林场、国有苗圃、木材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签到。
4、各单位当月签到表于下月5日前交局人事股(遇节假日顺延);乡镇林业工作站签到表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未按时上交签到表的,第一次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通报;第二次进行约谈;第三次予以就地免职。
5、签到表须本人亲自填写,一律不得他人代签。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者,由分管领导通知督查室,由督查室工作人员备注。
6、日常考勤与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挂钩。
第一次未按时签到者,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元;第二次未签到者,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元,并由局纪检组对违规人进行约谈;第三次未签到者,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元,由局纪检组对违规人进行诫勉谈话并约谈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四次(含)以上未签到者,扣发违规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0元,扣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元。
二、请(休)假管理
(一)实行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1、机关单位(含执法大队、文名山森林公园管理所)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2、机关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含5天)者由分管领导审批,5天以上者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3、乡镇林业站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含3天)须先经所在乡镇分管林业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报局联乡领导审批;3天以上者经乡镇分管领导和局联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
4、乡镇林业站其他工作人员请假3天以内(含3天)者,由林业站负责人审批并报乡镇分管领导。
5、二级机构(含国有西晃山林场、国有苗圃、木材公司)工作人员请假按本单位请假规定的程序进行。负责人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二)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即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1、休年休假人员须提前1周以上时间申请休假,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休假意见,报局主要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当年不休年休假的,年休假自行作废,次年不得补休。
3、请事假全年累计20天以上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后请事假全年累计20天以上、请病假全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次年不安排休假;旷工全年累计10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后全年旷工累计10天以上的,次年不安排休假。
4、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5、年休假时间必须安排在当年10月份之前进行。
(三)婚假、探亲假、病假、产假按照相关政策经批准后正常请(休)假。
(四)经批准请(休)假者,须报人事股备案,请(休)假期满应在上班当日向人事股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者擅自延长假期或者未正确履行请假程序的,按旷工论处,每天罚款200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休)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程序上报县相关部门。未及时销假的,处罚20元。
(五)工作人员擅自离岗3天(含3天)以上者,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人事股报告,并督促当事人及时上班;违者,取消单位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
(六)请事假全年不得超过20天。每超过1天,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元。
三、值班备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内外出办理公务,原则上必须留1人以上人员在办公室值班;特殊情况需全部外出者,需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进行备案。乡镇林业工作站特殊情况需全部外出者,报乡镇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违者,每发现1次,对其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二)乡镇林业工作站必须按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要求安排人员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值班。违者,对站长进行约谈并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元;值班人员未到岗或者脱岗的,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
(三)乡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局党组、局务会的部署安排开展工作。森林防火特护期内至少安排1人值班,因无人值班或者未安排人员值班或者在火灾发生时未第一时间赶到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站长进行诫勉谈话并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对其他工作人员予以停岗一个月,并进行诫勉谈话、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站长先免职再按程序从严问责;对其他工作人员停岗三个月、取消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再按程序从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森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违者,每发生1次,对直接责任人扣发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股室负责人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元并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者,对当事人停岗三个月、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并按程序从严问责;对单位负责人先免职再按程序从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森林防火特护期间,应当安排扑救分队值班。值班分队应当全员到森林防火指挥部值班。违者,对缺岗人员每次处罚100元,并给予效能告诫。
(六)森林防火特护期间,局领导、各单位负责人、应急分队人员必须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
四、关于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及上级有关深化作风建设的规定
1、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2、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茶楼、酒吧、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3、办公电脑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4、工作日午餐不得饮酒;
5、严禁酒后驾车;
6、公务车辆管理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7、严格执行“宴请新规”,严格审批程序,杜绝违规宴请现象;
8、公共场所不得吸烟。
五、加强督查力度,实行月通报制度。督查室每天8时10分前封存签到表并做好登记。
六、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为优秀,二级为称职(合格),三级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四级为不称职(不合格)。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执行4000元;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执行2000元;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取消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
1、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评定考核等次;
2、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的,给予相应奖励,奖金不得高于800元;
4、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全年未被通报批评的,给予单位负责人相应奖励,奖金不得高于1200元。
七、违规、违纪处罚
1、凡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及问责。
2、受停岗处理的人员一律上报相关部门,停发其停岗期间的一切经济待遇并从严问责,同时扣发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0元、并责令其引咎辞职;对分管(联系)领导由党组书记进行约谈并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
3、被本局督查组发现,第一次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元、责令其书面检讨并约谈单位负责人;第二次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大会或公示栏公开检讨,并对违规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第三次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0元并约谈其分管(联系)领导,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经济处罚500元,责令书面检讨;第四次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扣发单位负责人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0元、责令公开检讨,处罚分管(联系)领导500元。
4、被上级督查发现,第一次取消当事人评先评优资格、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2000元,并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检讨;第二次扣发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并对其所在单位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同时约谈分管(联系)领导;第三次对当事人作停岗一年处理;单位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者免职并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1000元;分管(联系)领导作书面检查并扣发目标管理责任制奖金500元。
5、被上级通报达3次(含3次)以上者,单位负责人引咎辞职或者免职并从严问责;分管(联系)领导作书面检查。
八、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分管(联系)领导、单位负责人经常性地开展教育、督促检查,尽到职责的,免予问责和经济处罚。
九、《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各项工作管理制度》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党组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