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麻阳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局,于20147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本县高村镇通溪村一、二、四组地段的集体土地上建保障性住房。经规划股查阅高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用地占用耕地不符合高村镇土地利用总规划(2006-2020)。2015310日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工作人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张志彦进行了调查询问,由此确定,该单位项目用地行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用地行为的事实。

二、处罚情况: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限一个月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

3、并处占用耕地12/平方米的罚款,即261778元。

三、执行情况:

该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处罚决定后,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于2015310日交纳261778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