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湘政发〔2020〕6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切实提高耕地利用率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通知》(怀办发电(2020)27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为禁止耕地抛荒,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生产,我局于4月30日—5月20日将《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意见的征集和采纳情况反馈如下:

第一条,建议将“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在保持原有承包户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由村组集体组织协调流转恢复耕种;对通过土地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由村组等集体组织(发包方)责成承包方(流出方)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收回流转的基本农田并负责落实复耕”删除,并更换为“对其它抛荒的耕地,由乡镇、村(社区)两级积极组织耕地流转,确保限期恢复耕种。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可以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从工作实际考虑,经研究,我们采纳该意见。

第二条,建议将“一年” 改成“1年”,将“二年”改成“2年”,将“责令征地复耕”改成“责令用地单位组织复耕”。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三条,建议将“对承包农户外出务工、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集体组织(发包方)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集体组织(发包方)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坚决杜绝耕地拋荒。”删除。从工作实际考虑,经研究,我们采纳意见。

第四条,建议将“擅自”改为“非法”更为严谨,删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耕地质量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为精减文本避免语句重复,可以删除,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五条,建议将第五条和第六合并,合并为“五、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坚持农地农用,坚决制止和纠正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象。永久基本农田优先种植粮食作物,其它耕地宜粮则粮、应种尽种。规范种粮补贴发放,按照“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凡抛荒耕地和改变耕地用途的,一律不予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因规范种粮补贴发放也是为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七条,建议“将七、明确主体责任”改为“六、明确主体责任”。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第八条,建议将“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改为“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该意见予以采纳。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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