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关于《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为加强对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了《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暂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是集永久性河流、洪泛平原湿地、库塘湿地等多元类型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具备“湿地”(生态保护为主)和“公园”(可以进行合理利用)两大属性,湿地自然生态属性决定了其最为核心的内容是保护,包括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人文历史风貌保护等多方位的保护。通过制订《办法(暂行)》,以实现湿地公园的“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一)制订《办法(暂行)》是实现科学保护的需要
锦江湿地生态资源丰富,自然景观质朴,文化积淀深厚。唯有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才能实现对锦江湿地水体、地貌、动植物资源、民俗风物、历史文化等的科学保护,全面加强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保持和最大限度地发挥湿地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效益,从而确保锦江湿地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订《办法(暂行)》是实现合理利用的需要
与原生态湿地保护区和湿地风景旅游区相比,锦江湿地虽然具有较好的湿地风光,但并非原生态湿地,它兼有保护、科研、教育、生态观光等功能,具有合理利用的巨大价值。唯有通过具有针对性的专项立法,才能正确处理好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相和谐、政府与群众相和谐、历史与现实相和谐、保护与利用相和谐,走出一条保护与利用“双赢”的湿地公园模式。
(三)制订《办法(暂行)》是实现依规管理的需要
国家及省级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唯有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才能为实现锦江湿地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真正实现有章可循、依规管理、持续健康发展。
二、起草过程和编制依据
(一)起草过程
1.编制起草。2020年7月,我局湿地公园筹备管理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查阅大量资料和参考资料后,历时2个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办法(暂行)》。我局分别于2020年10月20日和2020年11月20日,专题研究讨论《办法(暂行)》。
2.各部门意见征求。2021年3月初,我局将修改好的《办法(暂行)》,送达到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地方海事处、高村镇等15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期限为1个月。
3.网上征求意见。为了广泛凝聚社会智慧和力量参与湿地公园管理与保护,2021年3月11日我局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将《办法(暂行)》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限为7天。
4.相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的情况。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办法(暂行)》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办法(暂行)》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办法(暂行)》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二)编制依据
1.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③《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3.规章、规划和文件
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
②《湿地保护管理规定》。
③《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④《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通知》。
⑤《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7-2021年)。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按照《湖南麻阳锦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7-2021年)的内容,明确湿地公园定义、范围、四至界线、地理坐标、面积等,并明确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2021年3月19日和2021年3月26日我局召开的专题研究讨论会中,没有大的改动,仅个别文字和语句修改。
2.征求意见。2021年3月初至2021年4月初在各机关和部门征求意见结果为: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地方海事处、高村镇等13个部门无修改意见,网上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无修改意见。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分别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办法(暂行)》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外地成功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根据本地实际,借鉴《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下列建设活动的,应当经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1.设置游船码头、观景台等旅游、休闲设施;2.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3.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4.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5.设置广告、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6.其他建设活动。”;第三十八条“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1.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等;2.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3.损坏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4.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等;5.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进行种植和养殖的;6.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的;7.其他破坏湿地公园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办法(暂行)》经过近10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办法(暂行)》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21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