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出台该《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必要性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规定
第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我县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第三,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一)立项审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8]17号)等规定,参照2020年7月17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组织其法制股、环境执法大队、污染防治股、行政审批股、环境监测站等相关股室充分研究,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划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划定的区域范围和后续环境监管等事宜,由污染防治股起草了通告送审稿,并于12月5日报县人民政府龚凌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室审阅。经同意后,由住建局、城管、交通、自然资源等部门会签。
(二)组织或者参加调查研究的情况。
2020年6月11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交通、城管、住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召开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调查工作会议。共计调查登记非道路移动机械119台,基本摸清了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底数及废气排放状况。
(四)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或者听证会的情况。
结合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调查工作会议,对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及区域划定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并征集意见。参会人员27人,一致认为老旧工程机械污染物排放较高,流动性大,监管主体不明晰,已成为我县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是降低其使用强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举措。
(五)听取有关部门、县政府、组织和公民意见以及意见采纳情况。
2020年12月11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要求,请交通、城管、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了会签,四个部门均无异议或相关建议。
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我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旋挖机、 堆高机、场内车辆等。
2、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
我县24小时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即禁高排区)范围为:东至滨江大道-农场路-荷花路-滨江大道,南至焦柳铁路(五三铁路桥段)-下垅路-G209国道,西至锦江大道,北至锦江二桥-文明山大道。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但应优先选用低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参照外地制定的内容和具体说明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范围,参照市人民政府对市城区划定的合围区域为171平方公里,基本涵盖了市建成区。根据我县实际,本次县城区划定范围主要考虑到现有的建筑施工情况、城市规划发展状况、前期机械调查情况和今后的环境监管落实情况等综合方面因素,对划分区域进行确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经过近1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草案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