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生产、经济秩序和社会、政治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一般({C}IV{C}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响应特别重大({C}I{C}级)、重大({C}II{C}级)、较大({C}III{C}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麻阳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质监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含县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财政局、县文广新局等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质监局,由县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麻阳苗族自治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

2.2.2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2.2.3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质监局  综合协调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安监局  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

县经信局  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

县公安局(含消防大队) 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县卫生局  组织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县交通局  参与、协调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特种设备(汽车罐车、车用汽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  制订、实施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参与、协调大型游乐设施和城市燃气特种设备(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储罐、气瓶)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县环保局  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及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事故中受害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人社局  依法做好因工伤亡人员补偿等工作。

县总工会  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财政局  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以及受伤遇难人员家属安抚。

2.3  县特种设备设备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特种设备事故时,由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视情况成立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2.3.1  综合协调组:由县质监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置意见。

2.3.2  抢险救助组:由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牵头,县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3.3  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2.3.4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服务,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2.3.6  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2.3.7  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质监局、县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3.8  善后工作组  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县质监局做好全县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3.1.2  县质监局应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基本档案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灾害事故等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接警:县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或重大事故隐患。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2.2  处警: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县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省、市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必须确保24小时畅通。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C}I{C}级)、重大({C}II{C}级)、较大({C}III{C}级)、一般({C}IV{C}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4.1.1  特别重大({C}I{C}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4.1.2  重大({C}II{C}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 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12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1.3  较大({C}III{C}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1.4  一般({C}IV{C}级):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电梯桥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分级响应

一般({C}IV{C}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一般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通知其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较大({C}III{C}级)、重大({C}II{C}级)、特别重大({C}I{C}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省、市人民政府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4.2.2  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县及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关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必要时应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快速应急信息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值班电话、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和接收信息及时。

4.3.2  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质监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级别,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3.3  现场采集信息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市质监部门、市安监部门。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制定救援方案。

4.4.2  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4.5  应急处置

4.5.1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加救援力量。

4.5.3  现场应急处置内容:对事故危险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

4.6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会同新闻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4.9  应急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以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1.2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5.1.3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活动。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5.3  后果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县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预防措施。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和保持畅通。

6.2  装备保障:县人民政府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  技术保障:县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组,积极开展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

 6.4  资金保障:县人民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质监局及新闻媒体,要向公众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预防知识,并公布报警电话。县质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特种设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以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7.3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质监局会同县相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8.1.2  事故:指生产或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生活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8.1.3  事故隐患: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县质监局会同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质监局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质监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