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快速科学应对我县建设工程施工及使用中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消除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响应程序,明确有关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协调的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机制,保障建筑工程生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手段和装备,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现科学救援与指挥。

1.2.2  分级管理。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

1.2.3  资源整合。充分利用、整合现有建筑施工企业救援队伍力量,充分发挥建筑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培养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提高救援和自救能力。

1.2.4  加强监管。依靠科学技术,采用先进的技术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控,采用先进的装备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建设工程应急救援水平。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预案。

1.4  现状分析

县住建局在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基础上,根据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目标,大力推进《公示制度》和《警示制度》,针对安全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开展专项治理,组织了全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和“安全生产月”等宣教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有效监管措施,确保了目前我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三级及以上的重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尽管如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还存在不少问题:开发县内的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私人规模建房、房屋拆除等工程规避监管的行为时有发生,围墙、护坡等限额以下的小工程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提升设备、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给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处置可能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险情或发生的一般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配合市级以上高级别预案处置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具体针对以下建设活动范围:

⑴适用于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⑵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质量安全事故。

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6  危险源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潜在危险源情况分析,可能有重大险情或发生重大危险因素的生产事故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6.1  坍塌倒塌事故:如边坡土方坍塌、脚手架架体倒塌等。

1.6.2  高空坠落事故:如高空作业没有正确使用安全三宝,雨雪天气没有防滑措施发生的高空坠落事故等。

1.6.3  触电事故:如使用电动工具及其他电动机械设备时发生的漏电事故,雨天后发生的触电事故等。

1.2.4  火灾事故:如现场保温材料发生的火灾、电气焊的使用引起的火灾、木工加工区木料引起的火灾、工人宿舍的电器火灾、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事故等。

1.6.5  施工塔吊倾覆事故:如塔吊吊物引起的倾覆、及违章吊装引起的事故。

1.6.6  食物中毒事故:如购买的生熟料没有发票、食物过期引起中毒、食物没有弄熟引起的中毒事故等。

1.6.7  机械伤害事故:如钢筋、木工使用的机械引起的伤亡事故等。

应急救援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作为县人民政府应对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

2.2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

2.3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建设工程应急办),县建设工程应急办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的日常运行管理,具体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业务及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工作。

2.4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⑵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审核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⑷决定启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具体指挥、部署、实施和督察。

⑸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⑹有效协调、妥善解决事故的善后工作。

⑺责令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2.5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构成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政府应急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组和专家技术组)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2.6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⑵在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理。

⑶参加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召开的工作会议,参与制定并审核有关规章、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及使用情况。

⑷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救援力量和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及时按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要求参与应急行动。

⑸成员单位救援力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县建设工程应急办备案。

⑹在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向县建设工程应急办提出合理建议。

⑺根据本单位的职能,制定切合实际的应急程序,积极参加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2.7  技术专家组职责

建立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专家组由县属二级以上建安企业的技术负责人组成。为建设工程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组的职责是:参加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研究和咨询活动;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情和救援措施,为应急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建设工程信息监测: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   综合信息监控:县住建局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立即向县建设工程应急办和市建委报告。

要求各建筑业企业设立事故报警电话,负责接收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报警,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建设工程应急办接收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报告,必要时向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直报。

报警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企业规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时间。

3.1.3   信息监测与分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负责建立全县建设工程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建设领域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提交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审定,定期公布。

3.2  预警预防

县住建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对各建筑工地、拆除工程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并加强与县安监局的信息交流,建立二级信息平台,要求各建安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的上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事故上报工作,一旦发生突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能确保及时掌握事态发展。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要建立全县统一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将建筑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等全部输入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通过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县专项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救援基地、省市安监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事故报警系统的纵横联系。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级别的确定(4.1)

3.4.2  信息确认与发布。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立即向指挥部报告并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指挥部将已掌握情况报告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委按规定程序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并决定是否启动其他专项应急预案。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可控制性、严重程度、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实际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重大事故。应急预警也依次确定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Ⅰ级(特大):死亡30(含)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

Ⅱ级(重大):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300万元。

Ⅲ级(较大):死亡3-9人,或重伤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100万元。

Ⅳ级(一般):死亡2人(含)以下,重伤3-19人,直接经济损失10-30万元。

Ⅳ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确定,Ⅲ级事故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报请省人民政府确定,Ⅰ级事故报请国务院确定。

4.2  预案启动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科学、准确地评估事故级别和影响程度,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通知相应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建议县应急委报请上级启动高级别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

4.3  救援程序

4.3.1  发生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县级及以上应急救援机构或组织请求救援。

4.3.2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应尽快收集整理事故的详细情况,作好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4.3.3  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接警后,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会商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现场指挥由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开展前期救援处置工作。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级别报请县应急委启动本预案,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应急处置

5.1  事故处置

5.1.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根据事故类别、工程特点、现场环境等实际情况,启动响应救援预案,紧急安排有关专家制定抢救方案。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的指挥下迅速调集救援设备开展救援行动。在事故现场救援行动中,县建设工程应急办组织公安、城管及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现场的保护及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的调查处理,防止证据遗失,并如实向指挥部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在救助行动中,急救人员必需按照救援规定进行抢救,并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5.1.2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5.2  善后处置

5.2.1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2  救援队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整理抢险救灾记录。

5.2.3  建筑施工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应完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3  保险理赔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对在事故中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应尽快落实到位。

5.4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处置进展情况,适时向县建设工程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建议,经指挥部成员单位会商后,由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并宣布应急状态结束。

5.5  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建筑施工企业在事故抢救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救援结束以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写出总结,报县应急委及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半年总结分析一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应急救援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上报和接收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县建设工程应急办还应建立和完善县本级建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事故发生后,指挥部与各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应急救援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发生单位设置对外联系专用电话。参与救援工作的各单位尽量利用现有的通讯资源,保持通信畅通。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备。

6.2  经费保障

由县财政局负责县本级重大建筑事故应急专项经费,并对该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6.3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1  救援装备保障

由县建设工程应急办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及调用程序等并共享。同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救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并定期更新,定期监督检查。县建设工程应急办根据重大建筑事故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办公等装备和后勤保障物资。

6.3.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建设工程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就近的专业救援组织建立联系,保证救援工作的及时和有效。

县建设局负责本地预防监测、灾情速报、防灾知识宣传网络建设,维护和完善重大建筑事故监测、快速反应技术系统,确保技术系统正常运行,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业务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应急技术方案。

6.4  其他保障

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确保各项保障物资的及时供应。

6.5  培训演习

县住建局负责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建筑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重大建筑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要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县建设工程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县建设系统救援指挥系统启动模拟演习。建筑施工企业要每年至少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救灾演习。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根据事件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7.2  奖惩

7.2.1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而受伤的,应负责治疗并给予适当补偿。英勇牺牲的,还应报请上级追认为烈士。

7.2.2  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具体由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7.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