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城乡燃气供应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为积极应对我县可能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建立完善有效地应急处理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燃气管理条例》、《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燃气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燃气储存、输配、供应环节突发燃气泄漏、爆燃、火灾等安全事故。本预案不适用于户内燃气爆燃、火灾、中毒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燃气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3.1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雷击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天然气上游、中游、下游各站址、储罐站、灌装站毁损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1.3.2气源、输配、应用设施设备以及辅助设施等倒塌、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1.3.3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导致发生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1.3.4燃气运输车辆发生车祸导致燃气严重泄漏、人员中毒、火灾、爆炸;

1.3.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3.6战争、破坏、恐怖活动等突发事件导致燃气停止供应或发生上列事件情况。

1.4  处置原则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具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大的特点,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中,应当充分调动人力、物力资源,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采取各种快速、有效地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负面影响。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恢复供气等各环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预防事故的监督机制和防范体系,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4.2统一领导,逐级抬升。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的开展。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职责,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1.4.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各燃气企业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义务消防队伍的训练和事故应急演练。突发事故时,生产队伍、义务消防队伍转变为应急抢险队伍,及时参与紧急处置工作。

2  燃气安全事故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将燃气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大四个等级。

2.1  一般燃气事故: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本级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下人员受伤,或影响2000户以下用户正常用气。

2.2  较大燃气事故: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本级较难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4-19人受伤,或影响2001-5000户正常用气。

2.3  重大燃气事故: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本级难控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20-49人受伤,或影响5001-10000户正常用气。

2.4  特大燃气事故: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本级不可控,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受伤50人及以上,或影响10001户以上正常用气。

3  组织机构和职责

3.1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

当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县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简称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在县应急委的指挥下负责一般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较大、重大、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上报请示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协助配合上级指挥部处置。

3.2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组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工作联系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相关乡镇乡镇长担任副总指挥,县住建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大队、质监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3.3  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一般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本预案;贯彻落实事故抢险工作方针、政策;掌握事故的发展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配合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较大、重大、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组织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4  县燃气应急办。县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燃气应急办),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建设局。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在麻有燃气经营业务的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县燃气应急办的主要职责:负责本预案的具体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信息;落实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发布启动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落实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5  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我县各燃气企业要组建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履行以下应急职责:⑴落实应急抢险有关方针、政策;⑵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设立24小时应急抢险抢修电话,并报县住建局备案;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人员培训;⑷保障应急抢险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储备,配备并管理应急抢险基本装备;⑸落实事故报警和启动先期紧急抢险救援程序,最大限度地控制燃气泄漏、爆燃,防止事态扩大;⑹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落实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分析、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事故救援建议;⑺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恢复生产的工作。

3.6  现场处置行动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决定是否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成员由县领导视事故现场情况决定,现场指挥部视需要启动以下若干行动组:

3.6.1综合协调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乡镇、事发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一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组织对外发布信息。

3.6.2消防灭火组。由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县管道燃气公司、相关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抢险作业;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对受影响的危险源采取消防水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爆炸的发生;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3.6.3工程抢险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县消防大队、县质监局及有关燃气企业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抢险、工程后备支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停相关设备,控制泄漏;迅速判断设备故障,并进行抢修;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周边危险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搜集整理事故有关资料;进行恢复生产的检修。

3.6.4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的乡镇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指挥、调动事发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疏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和物资,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车辆的通行;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3.6.5专家咨询组。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有关燃气专业专家及县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的专业人员参与。主要职责是: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城市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的专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或建议;按照指示配合事故调查单位的调查工作;对事故诱因、损失评估、预防措施、应急预案效果等方面做出技术分析报告;提供抢险范围内各类工艺设备在抢险过程中的操作技术。

3.6.6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负责,120急救中心、事发单位或事发地的物业管理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治疗、救护,确定救护医院,转移现场受伤人员,降低人员伤亡率;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3.6.7物资保障组。由区贸工局牵头负责,区交通局、事发地的街道办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运送、调拨、监管、征用各类应急抢险物资等。

3.6.8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乡镇牵头负责,县民政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进行事故善后处置的相关工作。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调灾后恢复供气等。

4  应急响应

4.1  接警与报告

4.1.1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

4.1.3属于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的,事发单位或接到报告的县燃气应急办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和市燃气应急办报告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

4.1.4事故报告内容: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②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③事件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④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⑤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  基本响应程序

4.2.1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或所属燃气设施遭到破坏的单位,应迅速启动先期处置机制,采取切断气源、控制火情、防范泄漏燃气爆燃、人员撤离等紧急抢险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扩大,并及时向110或供气企业报警。110或供气企业接到相关报告后,按内部相应急救援程序展开紧急处置工作。

  4.2.2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并及时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对初步判定属于一般或以上级别的燃气事故,由县燃气应急办向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燃气应急办报告。

  4.2.3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及燃气专业的有关专家立即前往事故现场。

  4.2.4接到通知后有关单位的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紧急救援工作。

  4.2.5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适时启动各应急行动组。各行动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紧急处置。

  4.3  扩大应急

当省市上级燃气应急指挥部启动较大或以上级别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时,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服从上级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调度。

4.4  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报相应的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  事故调查。一般燃气安全事故由县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较大及以上级别的调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5.3  总结奖惩。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县燃气应急指挥部,县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报请县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县消防大队、县管道燃气公司燃气事故综合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队伍,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和消防部门的指挥。

6.2  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应科学合理储备和管理燃气抢险物资和专用设备、抢险车辆等。

应急抢险基本装备有:防火服、安全帽、安全带、呼吸器、防毒面具、泄露密封包扎装备、钢瓶密封桶、堵漏工具、高压垫圈、橡胶锤、铜锤、检漏仪、发电照明车、消防器材以及其他应急抢险抢修物资、设备、备品备件等。

燃气企业应明确抢险装备管理的责任人、存放地点,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随时调用,随时更新补充,不断提高装备水平,提高实战能力。

挖掘机、吊车、推土机等建筑施工机械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检修工作。

6.3  专家信息保障

依托怀化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信息库,提供事故现场处置决策、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

6.4  经费保障

各责任单位应将抢险设备(含特种防护用品、通讯设备)配置、日常维护、队伍培训、宣传教育、演习等纳入年度计划。抢险费用按照事故责任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

  县燃气应急办负责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公布燃气企业抢修电话,增强公众预防燃气事故的意识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能力。

  7.2   应急培训

县燃气应急办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各燃气企业每年对应急抢险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7.3   应急队伍演练

县燃气应急办不定期组织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模拟演练,各燃气企业每年组织两次处置突发燃气安全事故的模拟演练,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不断提升实战快速反应能力,完善预案。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根据事件处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