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区、限烧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7-08 11:10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25-020006 文号:麻政发〔2025〕2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25-0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30-07-08 签署日期:2025-07-08 登记日期:2025-07-08 所属机构: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所属主题: 发文日期:2025-07-08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MYDR-2025-00002
麻政发〔2025〕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区、
限烧区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管控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秸秆露天禁烧、限烧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物质种类
本通告所称秸秆为水稻、玉米、油菜、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部分。
二、秸秆露天禁限烧区划定范围
麻阳苗族自治县行政区面积1566.2平方公里,包含18个乡镇,辖区耕地总面积29.76万亩,禁烧区耕地面积15.72万亩,限烧区耕地面积14.04万亩,禁烧耕地面积比例为 52.82%。禁烧区涉及18个乡镇,无辖区内全部耕地划为禁烧区或限烧区的乡镇,各乡镇禁烧耕地面积比例在19.5%-98.2%。
(一)禁烧区范围主要包括
1.县城城区实体地域及外围5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2.张吉怀高速铁路、焦柳铁路、渝怀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3.吉怀高速公路、铜怀高速公路沿线两侧2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4.G354、G209、S332、S254等4条国(省)公路干线沿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耕地。
(二)各乡镇禁烧区耕地范围
1.高村镇:兴隆社区、兰家社区、尧里社区、渔子坡社区、学里社区、滨河社区、逢爷社区、高垅社区、漫水社区、马南社区、通灵溪村、通溪村、车头村、龙池村、大塘村、大力林村、谷达坡村、营盘村、白羊村、竿子溪村、土潭村、兴隆湾村、栗坪村、黄连冲村、绿溪口村、洲上村、袁郊村、枫木林村、大比坳村、水漫溪村、陶伊村、大溪桥村、兰丝垅村。
2.锦和镇:东街社区、西街社区、黄家团村、官庄村、兰家坪村、姚家庄村、河湾村、楠木村村、尚坪村、官村村、柑子园村、十八岩村、黄土田村、长潭村、新场村、碰溪村、长潭溪村、轻土村、楠村村、鱼尾村。
3.兰里镇:兰里社区、新营村、所住村、栎木村、黄岩溪村、兰生村、大华坪村、高坪村、锦江村、江坪村、花园村。
4.江口墟镇:江口社区、黄泥溪村、陈家湾村、田家湾村、公馆村、齐天坪村、牙溪村、大禾田村。
5.岩门镇:岩门社区、岩门村、平原村、黄双冲村、团山村、玳瑁坡村、高公冲村、岩田坡村、新坪村、白泥田村、毛冲村、双冲村、大路坳村。
6.吕家坪镇:吕家坪社区、铜矿社区、山跃村、太平溪村、九曲湾村、向阳村。
7.尧市镇:尧市社区、马江口村、大坪村、高洲坪村、小江村、柑子坪村、马山潭村、拖冲社区、黄坳村、桥冲村、大王村、大禾塘村、大酉村、现合村。
8.郭公坪镇:郭公坪村、小坡村、长寿谷村、官东村、冯家垅村、杜庄村、报木山村、岩大门村、米沙村、双竹坡村。
9.文昌阁乡:坳头坪村、祖冲村、罗家冲村、雷狮坪村、皮林村、黄土坡村、文西新村、文昌新村。
10.大桥江乡:大桥江村、西冲湾村、豪侠坪村。
11.舒家村乡:舒家村村、张公坡村、红东潭村、丁家村村、狮子湾村。
12.隆家堡乡:隆家堡村、步云坪村、勾坳村、三角坳村、程禾溪村。
13.石羊哨乡:石羊哨村、岩落寨村、谭公冲村、新溪村、松溪坪村。
14.谭家寨乡:弄里村、楠木桥村、咸池坳村、跃坪村、梅场村、腾紫坪村、宋家湾村。
15.板栗树乡:板栗树村、武岩村、冲天垅村、大辽村、新寨村、地亭溪村、江溪村。
16.和平溪乡:大坡村、大溪村。
17.黄桑乡:黄桑社区、旧县村、湖池村、大塘村、亲爱村。
18.兰村乡:兰村村、岩山岔村、桐古垅村、垅田村、椒林村、大坳村、望远村、岩坳村、龙盘村、泥溪垅村。
以上各行政村辖区内禁烧区耕地的具体范围,以麻阳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限烧区耕地分布图及矢量数据明确的范围为准。
(三)限烧区范围
禁烧区以外的耕地区域属于限烧区。
三、禁烧区、限烧区管控要求
(一)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禁烧政策和管理措施,除经检疫确需焚烧处理病虫害外,其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二)限烧区内,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严格控制焚烧规模、防止大气污染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气象条件、焚烧地点和方式,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以村(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
(三)限烧区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禁烧时段: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控的组织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五)对于违规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4年12月9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麻阳苗族自治县秸秆禁烧区及限烧区的通告》(麻政发〔2024〕6号)同时废止。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调整秸秆禁烧、限烧区域的,县人民政府将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