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8-17 09:52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19-064892 文号:麻政发〔2018〕8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18-0000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8-17 签署日期:2018-08-17 登记日期:2018-08-17 所属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8-08-17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MYDR-2018-00002
麻政发〔2018〕8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的通告
为加强殡葬改革管理,规范治丧活动,切实推进县城区集中治丧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麻阳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麻政办发〔2017〕9号)等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8年9月17日起在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治丧范围
县城城东铁路大桥-滨江大道-荷花路-锦江沿江-绿溪口大桥-308省道-新城路往高速公路出入口与209国道交汇-沿209国道至五三铁路桥的环形范围为集中治丧范围,详见《麻阳苗族自治县集中治丧区域图》。
二、规范丧葬活动
(一)县殡仪馆为县城区实行集中治丧范围内合法治丧、吊唁场所,开展治丧服务活动。
(二)在殡仪馆内办理丧事的,遗体接运和灵柩出殡可由殡仪馆负责,也可以由丧主自行运送,送葬人员及花圈等殡葬用品由丧主自行组织运送。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送等殡仪服务活动。
(三)大力倡导厚养薄葬,节俭办丧。在殡仪馆治丧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天。提倡简化仪式、限制规模、文明节俭的治丧方式,反对搞封建迷信等扰民行为。
(四)办理丧事活动的,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占用公路、城市道路、沿街(路、巷)及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禁止治丧过程中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出殡沿途抛撒冥纸、冥钱。
(五)殡仪讫水仪式必须在殡仪馆内进行,严禁到殡仪馆外举行出殡、讫水仪式。
(六)集中治丧实行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方式。选择性殡葬服务由殡葬服务机构通过组织社会化服务方式提供,由丧主自主选择,自付费用。
三、殡葬收费优惠
严格执行《关于我县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麻发改价〔2016〕13号)规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集中治丧正式启动一年内,治丧不超过3天(含3天)的,实行免收殡仪车接、送遗体费(5公里以内)、悼念厅租用费、水电费等费用优惠。治丧超过3天的,全程治丧费用不予优惠。
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百岁老人去世后,其亲属或单位可申请殡葬救助。
四、责任追究与奖励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违反集中治丧规定办理丧事的,由县监察机关和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在集中治丧区域内违规搭建灵堂、灵棚,燃放烟花爆竹,抛撒冥纸、冥钱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三)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集中治丧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经查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电话:0745—5880323(县民政局),0745—5829511(县殡仪馆)。
特此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