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16:46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431200/2019-064840 文号:麻政办发〔2018〕15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18-01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3-06-28 签署日期:2018-06-28 登记日期:2018-06-28 所属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8-06-28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MYDR-2018-01003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麻政办发〔2018〕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湘人社发〔2016〕24号)和《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怀政办发〔201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支付账户”),支付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开户银行施工企业可自由选择。
建设单位应从工程价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劳动报酬款,在工程开工前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划入的方式划入支付账户:
一次性划入,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价款的20%划入,市政基础设施按工程总价款的12%划入;分期划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首次划入工程总价款的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16%划入;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先划入工程总价的4%(工程总价款超过1亿的工程先划入400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按进度款的8%划入。
商业银行与建设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三方签订监管协议后,开户银行方可承办支付账户开设业务,并将施工企业开设的支付账户和建设单位注入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款额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支付账户日常监管由开户银行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协议共同负责,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如发现支付账户资金不足、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企业开设的支付账户、建设单位向支付账户划入资金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提交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验,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提交上述资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已开工的在建项目除已在扫尾的外,其他项目均需按规定补办支付账户,注入劳动报酬款等相关手续。
第二条 实行银行定期代发劳动报酬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督促施工企业依法实行与招用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建立劳动报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按月编制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并在施工现场醒目处公示。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办理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账户和银行卡,或开通农民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卡功能,依据由农民工本人、劳资专管员和施工企业三主共同确认的劳动考勤、劳动报酬支付表,委托开户银行按月将劳动报酬拨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
当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划转资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划转资金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可以采取停止施工等措施,并报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控制经营风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督导。
第三条 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在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监管和保证交存、动用、补存和退付等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另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原已开设了的,按规定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
建设单位(房屋及市政项目)或施工企业(交通、水利项目)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5个工作日内,持施工合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支付账户证明书等资料到有管辖权的工程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保证金交存数额。交存数额为建设工程项目按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省、市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1.5%。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证金交存未到位和报批资料不齐全的,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得出具审核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或以现金方式交存保证金。
按本规定向支付账户一次性足额划入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工程项目,可免交保证金。
第四条 规范保证金动用程序。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劳动报酬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劳资专管员与农民工签字确认的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明细表,启动保证金运用工作。
银行保函担保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交存保证数额不足以全部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按比例先行支付。
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担保银行兑现了担保责任或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提取了保证金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银行保函或按实际提取保证金数额补交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担保责任解除或保证金返还申请。
第五条 建立拖欠劳动报酬企业“黑名单”制度。
加强部门联动,将严重拖欠劳动报酬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第六条 落实企业劳动报酬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将工程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争议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因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并建档立卡,对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条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
对因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