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执法事项清单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单位 |
执法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残疾人证办理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 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 号)第七条 |
2 |
残疾人证新办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 年 9 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 号)第七条 |
3 |
残疾人证换领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 年 9 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 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 号)第七条 |
4 |
残疾人证迁移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七条 |
5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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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残疾人证注销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七条 |
7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联发〔2017〕34号)第七条 |
8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证 |
麻阳苗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行政确认 |
1.《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批文;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对企业是否按核准内容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