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麻政办函〔2022〕1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部分行政执法权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监管覆盖面,夯实基层基础,增强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积极性,实现基层监管权责一致,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和县交通运输局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行使(以下简称“委托执法”)。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依据和监管
1.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2.监管。委托机关要确定委托执法的范围、程序和对委托事项的监督管理措施,明确划分职责和权限,实现权责统一。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受委托权限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并备案,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相关执法权委托后,执法责任主体仍是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委托执法的权限、人员、内容、程序及期限
1.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
2.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并负责或从事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
3.内容。各乡镇辖区内(除县规划部门界定的主城区范围)包括道路交通、运输、农业机械等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监管领域,乡镇人民政府均可行使行政执法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和报告权。对查获的违法行为,属委托行政执法项目内的可由乡镇依据委托权限按程序作出处罚(见附件具体以委托项目内容为准);属委托行政执法项目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先予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委托单位予以处理,委托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遇特殊原因,未能赶赴现场的,最迟不超过48小时,并在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处理情况告知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4.程序。本通知下发后,由各委托单位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委托执法协议书,到县司法局办理备案,并在进行网上等社会化告示,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资格培训,确保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5.期限。从委托执法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为期3年。
三、工作要求
1.组织实施。县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道交办”)负责抓好委托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执法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的落实,选配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岗位。
2.资格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至少要确保2至4名工作人员参加由县司法局、委托单位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县司法局、各委托单位要安排专业人员对乡镇人员进行业务授课。
3.工作纪律。各委托执法机关要严肃委托执法纪律,建立完善委托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委托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乡镇依法行使执法权,同时要加强面上巡查和重点区域、重要时段的执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合力。
附件:
1.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2.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 行政执法项目;
3.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4.《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区域》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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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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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代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依据 |
强制措施 |
扣分 |
处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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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102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摩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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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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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361 |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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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200 |
货车违法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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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590 |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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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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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600 |
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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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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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630 |
拖拉机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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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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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872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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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200 |
仅限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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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1180 |
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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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罚款200 |
仅限摩托车未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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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1190 |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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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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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3680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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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罚款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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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6480 |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扣留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
6 |
罚款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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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9120 |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
9 |
罚款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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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30 |
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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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550 |
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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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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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0200 |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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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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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60120 |
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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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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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60130 |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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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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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70420 |
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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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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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70440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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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70460 |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条第二款第三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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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0510 |
驾驶电动自行车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六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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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70520 |
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七项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扣留非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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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70530 |
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上人员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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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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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70540 |
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2名及以上乘车人员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
0 |
罚款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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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70550 |
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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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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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70690 |
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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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罚款200 |
仅限摩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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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为《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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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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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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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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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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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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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行为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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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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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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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高村镇:按照县规划部门界定的主城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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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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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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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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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取得驾驶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违反规定,未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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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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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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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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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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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转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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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应当报废拖拉机进行农田作业的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
责令强制报废,并处2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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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驾驶证未按规定定期审验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
责令补审,拒不补检或者补审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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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拖拉机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湖南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
责令按规定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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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县城规划区内不委托乡镇行使以上行政执法职权(高村镇:按照县规划部门界定的主城区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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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非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的区域
